一、危險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氣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氧化物、毒品和腐蝕品。
二、危險化學品單位從事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活動的人員,必須接受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并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三、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產工藝、設備或者儲存方式、設施;
2、生產場所、倉庫的周邊防護距離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3、有符合生產或者儲存需要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
四、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照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保證符合安全運行要求。
五、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儲存方式、方法與儲存數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并由專人管理。
六、實行危險化學品登記制度,并為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提供技術、信息支持。負責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向環境保護、公安、質檢、衛生等有關部門提供危險化學品登記的資料。
七、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