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劑量管理制度
根據《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國務院令(第449號)制定本管理制度。
1、學校為所有從事或涉及放射工作的個人,建立個人劑量檔案,各學院負責全院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監測的管理和監督。
其職責為:
1)負責每季度使用個人劑量計的收發工作;
2)負責領取個人劑量監測報告,并在個人劑量檔案上如實登記;
3)放射工作人員受照劑量超標時,對其超標原因進行調查。
2、各學院個人劑量計的測讀周期為30-90天,委托有個人劑量監測資質的單位進行監測。
3、進入放射工作控制區以及參加應急處理的放射工作人員,除須佩戴個人劑量計外,還須佩戴報警式劑量儀。
4、放射工作人員的受照劑量高于年劑量限值的3/10時,各學院應督促放射工作人員所在實驗室負責人查明原因,并采取改進措施。
二、放射工作人員培訓
1、培訓對象為從事放射工作的管理及操作人員。
2、培訓內容為國家輻射安全防護相關法律法規和輻射安全防護知識。
3、從事放射工作的管理及操作人員需取得輻射安全培訓合格證后方可使從事放射工作。
4、從事放射工作的管理及操作人員需按規定每4年參加復訓一次,必須培訓合格才能繼續從事放射工作。
三、放射工作人員體檢
從事放射工作的管理和操作人員1~2年必須參加市衛生防疫站組織的體檢,檢查合格才能操作使用相關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