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于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監察法共分9章,包括總則、監察機關及其職責、監察范圍和管轄、監察權限、監察程序、反腐敗國際合作、對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的監督、法律責任、附則,共69條。
制定監察法是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決策部署的重大舉措;是堅持和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領導,構建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國家監察體系的必然要求;是總結黨的十八大以來反腐敗實踐經驗,為新形勢下反腐敗斗爭提供堅強法治保障的現實需要;是堅持黨內監督與國家監察有機統一,堅持走中國特色監察道路的創制之舉;是加強憲法實施,豐富和發展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戰略舉措。
那么監察法會帶來哪些改變呢,監察法的具體內容又是什么呢:
1.這是一部旗幟鮮明、綱舉目張的監察工作基本法——
明確監察工作的指導思想和領導體制,“堅持中國共產黨對國家監察工作的領導”;明確監察工作的原則和方針,“國家監察工作嚴格遵照憲法和法律,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明確監察機關的性質、產生和職責,“各級監察委員會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國家監察委員會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監察委員會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
2.這是一部直面問題、順應實踐的反腐敗工作基本法——
著力解決我國監察體制機制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明確將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納入監察范圍,覆蓋“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等人群。
清除監察空白、反腐不留死角,實現從監督“狹義政府”到“廣義政府”的轉變,將公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
3.這是一部科學實用有效、嚴謹細致周密的法律——
為保證有效履行監察職能,賦予監察機關在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時可以采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搜查、調取、查封、扣押、勘驗檢查、鑒定、留置等措施;
對監督、調查、處置工作程序作出嚴格規定,包括:報案或者舉報的處理;問題線索的管理和處置;決定立案調查;搜查、查封、扣押等程序;要求對訊問和重要取證工作全程錄音錄像;嚴格涉案財物處理等;特別是對采取留置措施的情形、程序、被調查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等作出明確規定。
監察權力行使更加規范、邊界更加清晰、運行更加透明,確保反腐敗斗爭在法治軌道行穩致遠。
4.這是一部體現權責對等、彰顯監督制約的法律——
按照“打鐵必須自身硬”的要求,監察法專列兩章,從接受人大監督,強化自我監督,明確監察機關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機制,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一系列細化規定。
總之,沒有不受監督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的通過,更加保證了“監察有法可依,公權有法可束”,為公民權益護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