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科金發財〔2015〕47號 各依托單位: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資金管理辦法》(財教〔2015〕15號,以下簡稱《資金管理辦法》)業已發布實施,現將有關具體事項通知如下: 一、2015年批準資助的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國家杰出青年基金項目,均按《資金管理辦法》執行。 二、對2015年以前批準資助的在研項目,其研究經費、國際合作與交流經費、勞務費的管理和使用,原則上按照《資金管理辦法》直接費用的有關規定執行。根據項目研究工作實際確需調整預算的,由項目負責人提出申請,報依托單位審批。鑒于原勞務費預算比例較低,可根據實際需要適當調增。管理費預算仍按原規定執行,不得調整。 三、2015年以前批準資助并于2015年結題的項目,其結余資金的管理按《資金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依托單位的間接費用,以其獲得資助的項目預算為基礎進行匯總,按年度集中核定審批。核定審批的起止時間為每年度1月1日—12月31日。對于支持科研活動的非研究類項目,不予核定間接費用,包括重大研究計劃的指導專家組調研項目,國際合作交流項目中的各類組織間協議項目,數學天元基金,應急管理項目中的支持科研活動的項目等。 五、項目的間接費用一般按照《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比例核定。對于實行固定資助強度的項目,按固定額度核定(具體見附表),其中的績效支出預算,應依據經批準的項目直接費用預算,嚴格按照《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方法計提。依托單位應認真審核項目設備購置費預算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嚴格控制設備購置支出,避免重復購置以至造成閑置、損失和浪費。 六、間接費用撥款實行按項目執行期,分年度平均撥付。在項目執行過程中,因各種原因發生變更,依托單位的間接費用隨之調整。具體辦法是: (一)項目依托單位發生變更的項目,已撥付的間接費仍留在原單位,未撥付的間接費用撥至新單位; (二)因故緩撥直接費用的項目,同時緩撥其間接費用; (三)因故終止執行停撥直接費用的項目,同時停撥其間接費用; (四)因故被撤銷的項目,停撥未撥間接費用,并收回已經撥付的間接費用; (五)因其他因素致使間接費用調增調減的,根據具體情況研究確定。 特此通知。 附件:固定資助強度項目的間接費用核定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 2015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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